本文2019年6月18日发表于《新华日报》第13版(理论版),作者来自江苏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研究基地
当今世界,网络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在创新信息传播渠道、丰富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也深刻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结构,形成现实世界与虚拟空间并存互动的二元格局。互联网时代,国家治理的疆域逐步向网络空间拓展,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已成为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面对“网生代”未成年人,我国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凸显了网络综合治理的困境。
国无法不治,网无法不兴。网络空间要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探索管网治网之道,全面推进网络治理法治化,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建章立制、依法治理”的网络安全观。为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我国着力强化对网络空间的硬法规制。一方面,分层完善立法,探索构建一套以专门性法律为主干、关联性法律为基础、配套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为辅助的立体式、多层次的网络空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另一方面,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制作、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约谈和关停非法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媒介平台,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违法犯罪。但单一硬法规制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需要建立软硬法互补的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体系。
所谓软法,是由特定共同体或某些社会阶层成员自发地、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并通过制定主体自身隐含的约束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主要包括各种指导性、倡导性、激励性公共政策,企业自治章程、合规制度,行业合作协议、自律规范、技术标准等。相较于硬法规制,软法与公共治理的关系更为密切,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主要表现为制定程序简单、载体形态多样、时间成本较低,有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网络安全风险,快速反应、灵活处理新型或突发侵害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事件。同时,网络秩序的塑造有其特殊的规则体系,软法通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建立在合意基础上的自律规则创新网络空间治理思路,有助于形成主动疏导、前置预防的柔性治理模式,实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犯罪学理论将软法视为社会综合治理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软性保护对硬性保护起到补充、转化作用,硬性保护的目标需要软性保护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要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调动网民积极性,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治理。”网络空间的软法治理通过社会合作机制,整合包括群团组织、家庭学校、互联网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校、智库机构等在内的多元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工作,凝聚共识,构建社会支持体系,共同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安全有序、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水平是检验网络综合治理能力的试金石。互联网技术进步引起的社会变革,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网络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时代呼唤软法之治。软性保护是为应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严峻形势提出的新思路,应着力推动互联网软法正当化、规范化和体系化建设,提高网络空间综合治理能力和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水平,助力我国从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