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体系化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长效机制

网络信息的个性化推送以及流转的迅捷性和不可控性放大了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的可能性。

胡炜瑛 刘双阳东大国际战略智库

2019-06-02来源:检察日报

本文2019年6月2日发表于《检察日报》第3版,作者来自于江苏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研究基地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未成年罪犯数量及占同期罪犯总数的比重都在持续下降,得益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减少和防范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以及网络空间的开放性、隐蔽性、虚拟性等特征,使得信息传播分散难控、网络监管捉襟见肘,大大增加了网络犯罪预防的难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也出现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当前,网络空间新型犯罪和传统犯罪相互交织融合,伴随着网络使用低龄化趋势,网络犯罪正在向未成年人群体蔓延,给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全国多省市检察机关向社会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报告中多有提及网络犯罪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新的“增长点”。针对网络时代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我国在修订和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应重点加强网络空间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预防,针对未成年人受到网络负面信息影响或以互联网为犯罪联络工具或者实施犯罪场合等问题制定专门措施。

一、监管前置规范网络媒体平台运营
      信息时代,网络媒体平台成为未成年人获取各种信息的主要途径,网络空间充斥的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成为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政府作为网络空间的监管者,应强化对网络媒体平台的监管,规范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从源头遏制诱发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不良媒介因素。首先,整合分散在工信、教育、公安、文化、卫生、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等部门的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预防职责,由网信部门牵头设立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专门机构。其次,网信运营监管理念主动化、预防手段前置化,采用敏感字触发、前端巡查等方式主动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网络信息的监管,前置屏蔽和查处制作、发布、传播网络不良信息的行为。最后,建立网络信息分类分级制度,将网络信息依据内容敏感程度分为多个等级,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段,向其开放相应等级的网络信息浏览权限。

二、技术推广阻断有害信息传播渠道
      网络信息的个性化推送以及流转的迅捷性和不可控性放大了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的可能性,网络信息安全过滤技术手段能够实现对有害信息的“精准打击”,将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关口前移。政府应制定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研发、生产和推广的政策,并与互联网行业合作成立安全过滤技术研发创新基金,鼓励和支持互联网企业、科研单位研发网络不良信息过滤技术,并在固定和移动上网终端设备推广加装具有过滤、防护功能的绿色软件和安全软件。对未成年人上网设备所能接触的有害信息实施分级过滤制度,通过软件过滤、人工过滤等方式消除未成年人接触网上有害信息的可能性,确立智能终端产品制造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上网服务场所等主体屏蔽、拦截负面信息的具体责任和保障义务,切断有害信息的传播。智能终端产品制造商在设备出厂时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严格审查其登载的信息,发现不良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过滤、删除或屏蔽;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采用安全过滤等技术防止未成年人接触有害信息。

三、家校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
      研究发现,我国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状况呈现低龄化、重度化、娱乐化、危险化等明显特征。相较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初期阶段,心理认知缺陷、社会经验不足以及行为控制能力较弱导致其极易受到网络负面内容的诱导,进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必须根据网络时代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针对性开展网络安全教育。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教育、引导、监督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拒绝暴力、色情等不良网络信息和网络游戏产品,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的网络使用行为;另一方面,中小学校应当将安全和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教育体系,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教育,并逐步建立校园网络中心,配备上网辅导人员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四、社会帮教挽救网络犯罪未成年人
      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专业社工对于教育、感化、挽救网络犯罪未成年人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专业社工队伍得到了较快发展,然而社工队伍的整体发展仍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政府应当制定社会化的优惠政策和保障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专业社会力量参与网络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扶矫正和犯罪预防工作,组建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为网络犯罪未成年人诉讼期间和刑罚执行期间的帮教矫正以及犯罪预防提供社会化服务,如网络安全教育、心理疏导、法律咨询等,形成政府与社会相结合、专职机构与非专门组织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办案情况,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沟通配合,共同建立网络犯罪未成年人社会化帮教预防工作体系,促进未成年犯罪人融入复归社会以及预防再犯。

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立法措施必须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网络空间信息传播的特点,立足于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用网习惯、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目的,遵循政府监管、企业主责、家校教育、社会参与的原则,整合全社会各方力量,实行综合治理,构建体系化的长效预防机制。


分享到:

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