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亟待软性保护

软性保护的实施不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而是依靠主体自觉、制度约束、利益驱动、舆论宣传、教育引导等复合因素的推动。

李川东大国际战略智库

2019-05-08来源:法制日报

本文2019年5月8日发表于《法制日报》第9版(理论版),作者为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研究基地主任

近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向全社会通报在“净网”“护苗”专项行动中查处的六起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典型案例,其中多起涉及利用互联网实施侵害未成人权益的案件,如“8·19”传播涉未成年人淫秽视频案、“萌妹子”论坛传播儿童色情视频牟利案等。

东南大学“web3.0时代未成年人网络权益软性保护路径研究”项目组经过长期跟踪研究发现,网络直播、短视频、“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逐渐成为传播淫秽色情、低俗等有毒有害信息的“重灾区”,而热衷于通过此类平台参与休闲娱乐、沟通社交活动的未成年人群体无疑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不良网络信息可以说是无孔不入,近期多家媒体报道,不法分子还盯上了与中小学生关系密切的学习教育平台,不少学习类APP和公众号充斥着色情交友信息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游戏广告等内容,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团中央权益部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7月,我国未成年人网民数量达到1.69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93.7%。未成年人已成为网络空间最活跃的群体,这一代未成年人出生的时间节点恰逢移动互联网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的时期,因此被形象地称为“网生代”。

互联网已深深嵌入到“网生代”未成年人知识学习、休闲娱乐、沟通社交等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生代”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状况呈现低龄化、重度化、娱乐化、危险化等明显特征。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给未成年人带来丰富多彩、方便快捷的社会生活以及海量信息的同时,良莠不齐的网络内容也成为影响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主要隐患。

调研发现,有15.6%的未成年人表示曾遭遇网络暴力,最常见的是讽刺、谩骂、恶意骚扰、个人信息被公开;30.3%的未成年人曾在上网过程中接触到暴力、赌博、吸毒、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当前我国利用互联网实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激增,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伴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短短数十年,人类社会经历了从以单向获取信息为特征的web1.0时代到以双向互动交换分享信息为特征的web2.0时代,再到以个性化订制信息为特征的web3.0时代的迭代更新过程。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网络监管的难度,网络信息传播呈现前端失控、精准推送、即时扩散等高风险态势,特别是当前非法获取、出售、提供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行为日益猖獗,使得不法分子能够向未成年人群体定向推送不良信息。相较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初期阶段,心理认知缺陷、社会经验不足以及行为控制能力欠缺导致其极易受到网络负面内容的诱导和侵害。

为营造健康安全的网络生态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我国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规制不良网络信息的针对性措施,包括实行网络实名制;约谈互联网企业负责人,责令删除不良信息、关停非法网站和应用程序,全面清理网上违规内容;统一部署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制作、传播不良信息违法行为;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犯罪行为等。

这些策略体现了以公权力机关为主导,借助国家强制性手段威慑、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网络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思路,带有鲜明的硬性保护色彩,虽然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第一,重惩罚、轻预防理念下管控机制滞后,相关措施呈现被动型、运动式、分散性等特征,网络监管陷入“举报-查处-约谈-整改-再犯”的怪圈,治理效果不佳;第二,缺乏体系性思维,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不能仅仅依靠国家力量,需要凝聚全社会的合力,应引入家庭、学校、互联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等多元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社会支持体系;第三,手机已成为未成年人最主要的上网工具,具体措施未能贴合“网生代”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以及忽视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传播即时性、分散性的新特征,导致终端过滤机制失灵。易言之,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硬性保护模式存在保护理念滞后、保护主体单一、保护方式消极、保护机制僵化等缺陷。

针对网络空间未成年人的意志自由欠缺引导性保障以及正当利益缺乏针对性保护这一“痛点”,为弥补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硬性保护模式的不足,可以尝试软性保护的新思路。软性保护的实施不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而是依靠主体自觉、制度约束、利益驱动、舆论宣传、教育引导等复合因素的推动。

与硬性保护相比,软性保护具有四大特征:一是自发性,基于价值取向、利益衡量以及社会责任意识的认同,各方参与主体通过平等协商、共同商定的方式自愿达成共识,制定统一的行为规范和协调机制;二是内控性,社会共同体形成的自律规范虽不具有外部强制力和国家惩罚性,但具有内部约束力,社会和行业的否定性评价即是违反自律规范的后果;三是引导性,不再借助国家强制力推动具体政策和措施的执行,而是通过利益激励的正向引导方式调动参与主体合规经营、技术研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灵活性,吸收适用最新的保护理念和技术措施,先行先试、动态调整,形成一个开放的保护体系。

市民社会自治思想衍生的未成年人网络权益软性保护理念强调,保护网络空间未成年人的权益不仅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应探索建立国家硬性保护与社会软性保护相结合的双擎保护模式。未成年人网络权益软性保护模式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行业主导型规范体系,强调发挥互联网企业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中坚作用,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规范体系;二是需求整合型技术体系,围绕web3.0时代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以机器深度学习与大数据识别技术为基础,推动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技术革新;三是协同联动型机制体系,整合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建立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社会支持体系。自律规范、技术预防、社会支持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网络权益软性保护体系,实现了从被动监管到主动自律、从事后追究到事前预防、从分散堵截到整合疏导的理念更新。

需要格外强调的是,突出软性保护的意义,并不意味着完全抹杀硬性保护的地位和作用。软性保护、硬性保护与其说是概念层面的差异,不如说体现的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维度:硬性保护强调国家监管,而软性保护重视社会参与。软性保护模式的提出消除了硬性保护方式与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现实需求之间的龃龉,并建立了双向协调机制。软性保护对硬性保护起到补充、转化作用,而硬性保护的目标需要软性保护来贯彻、落实。软性保护与硬性保护相辅相成,共同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安全有序、积极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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